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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
申報繳納契稅。」而申報契稅時,房屋價格之認定,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得低於「房屋評定
價值」,故一般實務上多採「房屋評定價值」為標準,但「拍定價格」低於「房屋評定價值」
時,承買人也可依「拍賣價格」申報課稅。法院拍賣房屋,如為違章建築,因其仍屬不動產性
質,故因拍賣所承受之違章建築仍應報繳契稅。

二、房屋稅:
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因此法院拍賣的房屋承買人自領得法院發給的權利
移轉證明書日起即應開始起算納稅義務。房屋稅是採按月計課方式。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
定,房屋稅的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故縱使為
違章建築,也仍應報繳房屋稅。

於拍定後,可注意前手之房屋稅課稅用途是否為「住家」,如否時,應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房
屋使用情形變更,以變更房屋稅課稅用途。

三、印花稅:
由投標而取得房屋,非以訂立書契購得,故不需繳納印花稅。
四、登記費:
依據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
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而法院拍賣之登記費,係按契稅繳納收據或產權移轉證明書上所
載價額千分之一計算,又依據土地法六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
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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